目前实践中,有大量公司在正式成立前,出资人并没有意识到公司在设立阶段存在的风险,没有对公司在设立阶段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同时也提到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如不能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仅就公司在设立阶段认缴出资存在的风险给予简要分析,向有计划设立公司或正在筹办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人提供参考。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这一条款可以明确公司设立时应当符合股东认缴出资的条件,但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存在哪些风险呢?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这一调整并未免除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个别顾问单位的咨询,大家错误的理解,认为新《公司法》既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那么理所当然,认缴就是不用实际出资,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认缴的额度定的很高,但没有意识到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但并不没有免除出资人未实际出资的法律义务,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保留了这一规定,由此进一步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所以律师最后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资本的额度,一定要根据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避免对出资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在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过度举债,导致股东陷入债权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n(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n(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n(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n(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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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的公司股东退出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16即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对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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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本人还未实缴出资可以出售股权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30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是指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是不能出让股权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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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可否吊销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9你完全没有吊销公司的必要.直接由全体股东开个会,决议解散就可以了,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然后开始向债权人公告(具体可看公司法),之后审计,如果是净资产,那你们就分了,如果是负资产,就得到法院宣告破产. 中间如果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的,由行为人(当时的原股东)补齐. 如果没有该行为,新旧股东都没什么责任. 记得,想找院股东扯,就别先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