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当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一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二是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三是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四是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为男子。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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