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32:41 6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并将这些内容记载到土地登记簿,同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的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有关部门应当向农民集体所有者核发林地、草原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本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的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将土地交由承包方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并作为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合同,将土地交由承包方经营。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发包方的权利,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三、对侵犯集体土地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如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受到非法侵害时,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如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非法在耕地上建房、采石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发包方的报告责令承包方改正、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非法侵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方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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