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12:19:19 20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5)已获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6)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建设单位盖公章。

建设单位盖公章。

查验原件。尺寸与原件一致。

查验原件。

建设单位盖公章、规整单位盖公章、备案规整员签名。

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和报建资料修改项目。

仅原建筑物改建、扩建需提交。查验原件

已通过规划部门技术审查盖章的图纸。查验原件。尺寸与原件一致。

已通过规划部门技术审查盖章的图纸。

注明本期报建建筑物的角点珠区定位坐标,本图中不列出项目的经济指标表。设计单位盖出图章,建设单位盖公章。比例不小于1:1000。

设计单位盖出图章,电子核算规划单位盖公章,建设单位盖公章

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应能全面反映项目场地的现状情况。打印在A4纸上,每页打印2张照片,注明拍摄日期,镇街、园区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镇街、园区规划部门核实后盖章确认。

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

适用于改扩建项目、违法建设补办规划报建项目。

提供项目赋码回执(建设单位登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打印回执)。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网上电子基础材料初审

接件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电子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于网上办事大厅向申请人发出递交纸质材料的邀请;电子基础材料不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告知需补正材料。

3.实体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向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一致,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纸质材料与网上初审通过的电子材料不一致,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纸质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4.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5.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期间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自准予许可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批后公告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当日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6.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自取或者以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检查基础材料齐全且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接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基础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和业务科室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格式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且公示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图纸;不符合审批条件或公示未能通过,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办理事项退件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城乡规划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咨询市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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