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特殊形态,相较于一般买卖合同来说具有以下两种特征。
1、买受人可先行试用产品。一般的买卖合同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出卖人并无先交货后收钱的义务,买受人也无先交钱后收货的义务,因此钱货往往是在同时交付的,但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奉行的是先交货后交钱的交易原则,买受人可先行试用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认可该产品使合同生效后才有交钱的义务,钱货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也即试用期。
2、合同生效需以买受人认可该产品为条件。一般买卖合同往往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即可生效,不存在其他的生效条件,但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存在生效条件,且该生效条件为买受人认可该产品。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仅可使合同成立,但不能使合同生效,因此在条件成就时双方均不受合同的约束,此时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仍有享有是否购买该产品的权利。
二、试用买卖合同怎么认定
1、试用买卖合同一定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试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并未生效,无法约束双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生效。
2、试用买卖所附的条件是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但附条件买卖合同有多种类型,如可以产品符合一定标准为生效条件,又如可以明天是否下雨为生效条件,但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则是买受人在试用该产品后,对产品的质量、形状等内容的认可。
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与否具有意志自主性,对其不得加以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是纯粹以买受人个人意志决定的,买受人在试用产品后,如果认可产品,即使该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合同也将生效,但如果买受人不认可该产品,则即使该产品完美无缺也不能使合同生效。买受人的自主意志是决定试用买卖合同性质的最关键内容,一旦该买卖合同生效并不取决于买受人的自主意志,则该买卖合同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4、试用买卖合同中必定含有对产品的试用条款。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最突出的特点即在试用二字,因此试用条款是试用买卖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假如在合同中不存在试用条款,那么即使在其他方面与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相似,它也不会是试用买卖合同。
在全部满足上述4个条件后,我们就可以基本确定该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了。这4个条件是确定是否为试用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在判定是否为试用买卖合同时应结合着4个条件综合判断,切忌只看部分不看全部。
三、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1、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须任何理由。
2、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权是形成权。即使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试用买卖合同须在试用期内认可。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是否具有溯及力。对此有争议,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第一是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第二是以推定方式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构成认可。第三是,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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