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链接点评内容不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01:30:08 162 人看过

阅读提示

一公司因链接他人网站点评内容被诉侵犯著作权。日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点评内容不构成侵权,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有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在搜索引擎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如何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也是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作用日益强大,“生活搜索”逐渐走进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众多点评类互联网企业的尺寸必争之地。**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帮公司)就因涉嫌侵犯**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著作权被告上法庭。经过两年多的交锋,日前,该著作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但是,有互联网业内人士认为,在搜索引擎的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如何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也是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生活搜索”引起著作权纠纷

据了解,生活搜索服务作为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生活信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网民的欢迎。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其所关注的特定生活行业网站。随着生活搜索服务类网站的发展,很多网络公司也积极开发各种模式的主题生活网站,借助搜索引擎使得这样的生活行业网站更容易被网民所认可。

“大众点评网是**公司在2005年6月注册的,以消费者点评模式覆盖购物、休闲娱乐、生活服务、活动优惠等城市消费领域,大众点评网坚决抵制打着搜索引擎旗号、以互联网分享精神的名义,而肆意大量抄袭其他网站的原创内容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还向记者介绍,大众点评网属于生活搜索服务类网站。网民在注册网站之前会与**公司签订电子协议:任何会员在本站所发表的合法言论、文章及图片著作权归原作者和大众点评网,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授权其它网站及媒体使用。因此,根据该协议,**公司享有大众点评网内点评内容的著作权。

据周*俊介绍,2007年底,**公司发现爱-帮公司在其经营的爱-帮网利用“生活搜索”链接大众点评网有关港丽餐厅来士店等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随后,**公司发函要求**公司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公司拒绝了该要求。

2008年4月,**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爱-帮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爱-帮公司下属爱-帮网删除侵权内容,在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15: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金融城”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原告**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被告**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com.cn。两个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于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原告**城公司通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对**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中的外汇频道中发布。该图在“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2000年6月被告**公司在其所开设的财智网上,未经原告**城公司的许可而越过金融城“295”网站主页直接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外汇币种走势图”(以下简称外汇币种走势图)完整地链接到财智网的外汇中心栏目下。原告**城公
    2023-06-02
    105人看过
  • 分享视频链接算侵权吗
    一、分享视频链接算侵权吗?转发视频分享,除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侵权: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2、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
    2023-06-11
    241人看过
  • 超链接是否侵犯演绎权
    法律综合知识
    超链接是否侵犯演绎权?这在正常链的情况下答案非常肯定―――没有,因为用户看到的图像没有任何改变;但在设链者采取纵深链、视框技术后,用户只能看到部分网页或是网页的部分内容,有人就对答案开始有所动摇,本质上它还是没有侵犯改编权。在纵深链情况下,超链接这个导游是直接把游客带到了某一个展厅,而不是到美术馆的大厅从前言介绍开始一个展厅一个展厅参观下来。而视框链接则像一个免费导游,将游客带到一个周围由他张贴了公司信息或其他广告的窗口前,让游客透过窗口进行观看。但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原来的作品本身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或内容上的改变。而根据定义,演绎系指基于对已有作品的某种形式的改变或某些要素的吸收而完成的创作,包括对已有作品的改编、翻译、缩写、扩充等。一来超链接本身就不可能形成复制件,二来即使是纵深链、视框链接也只是通过改变“导引控制”改变网页的观赏效果和顺序罢了,而对网页本身并未加以改动,所以它
    2023-11-16
    154人看过
  • 超链接侵权的法律规制
    超链接(hyperlinks)是一种在INTERNET上获取信息的工具,它只是提供一个计算机能看懂的文件地址,并没有对被链接的信息做任何形式的操作,因而不构成复制、发行和演绎侵权,尽管它侵犯了公开传播权,却属法定许可。根据商标法,超链接将他人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商标,构成了反向假冒,同时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区分性,也构成了商标注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规制超链接侵权的使命更为妥当更为合理。目前有必要先采取一些治标之法,如允许参考性链接等。INTERNET是由无数的计算机组成的信息海洋,要便利快捷地在各具独立性的计算机间或同一计算机的不同部分间获取信息,就需要运用超链接技术。用户只要点击这些文本或图形(即主题)就能看到主题所指向的具体文件或页面的内容,从而帮助用户快速有效地查询和访问有关信息,它像一个尽心尽职的导游,随你所愿地带你游览你感兴趣的每一处风景名胜。超链接分为两种方式:正常链(n
    2023-06-14
    154人看过
  • 如何确定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链接应承担的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对此条规定有以下理解:第一,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进入“避风港”,除非权利人向其发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通知;第二,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主动注意所搜索、链接内容合法性的义务。一、“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条件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需符合两个条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或者对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
    2023-06-08
    347人看过
  •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
    1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2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
    2023-06-08
    223人看过
  • 搜索引擎需为媒体内容付费
    CNET科技资讯网10月12日国际报道美联社和新闻集团美国两大主流媒体称,搜索引擎等免费使用新闻内容的公司需要付费了。美联社CEO汤姆-柯利(TomCrley)和新闻集团鲁珀特-默多克(RpertMrdoch)是在媒体产业在互联网时代陷入困境之际发表这番言论的。许多媒体公司认为Google等通过其文章、照片和视频获得财富,却没有为媒体公司提供的内容支付合理报酬。柯利说:我们这些内容创作媒体公司对第三方未经许可免费使用新闻反应过慢。像维基百科、YoTbe和Facebook等人气较高的网站已取代传统新闻发行商地位,成为客户获得最新新闻的首选站点,我们必须作出快速反应,夺回对内容的控制权。他指出,搜索引擎和博客等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还抢了媒体公司的受众和营收。柯利说:我们无法容忍那些致力于内容创作却一无所获,不支持内容却坐享其成的事件再次发生。默多克也表示内容提供商应该要求获得回报。他说:使用我们
    2023-06-08
    359人看过
  • 欧盟法院:非盈利链接不侵犯著作权
    2011年,荷兰的一家博客GeenStijl.nl发表了一篇链接到花花公子图片的文章,这些图片存储在文件托管网站FileFactory上。在向Filefactory提出要求后,花花公子出版商Sanoma成功将这些照片从文件托管平台上删除。但是,GeenStijl继续通过其他来源找到了这些照片并重新加以链接。Sanoma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此案进入审判程序,之后交由欧盟法院判定GeenStijl发布的链接是否构成《欧盟版权指令》第3(1)条下的向公众传播并因此侵权。在考虑数月后,欧盟法院做出判决,结果对GeenStijl的运营商GSMedia和其他商业运营商是个坏消息;但另一方面,却让公众享有一些灵活性。法院声明指出:根据相关指令,成员国应为作者提供授权或禁止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同时,指令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相关权利,另一方要保护受保护客体用户的利益与基本权利,尤其是言论与信息
    2023-06-05
    255人看过
  • 网络搜索引擎与帮助侵权
    关键词:网络搜索引擎帮助侵权最近帮助侵权这一概念在法律界和网络界两个方面引起了普遍重视。特别是不久前发生的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案,唱片公司称百度音乐搜索技术为客户提供非法音乐下载链接,帮助客户实施侵权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判处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损害赔偿。这一要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媒体纷纷认为,这是对搜索引擎帮助侵权行为的一次认定。但是,关于帮助侵权的定义和合理性,在法学界始终存在着争议,在网络界更是充满了质疑。帮助侵权的提法最初出现美国,在著名的SONY侵权案中,原告(电影公司和电影权利人)认为,SONY公司研发的便携式摄象机帮助一些不特定的人进行了对电影的翻拍盗版行为,正是SONY摄象机提供的技术使得这样的侵权行为变成可能,并实际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SONY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的提出是对传统民法侵权学说的一种突破,扩大了受害人追求救济的范围,但是,这样的突
    2023-06-07
    434人看过
  •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体现
    人肉搜索,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逐个甄别基于人工方式搜索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资料等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体性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手段其本身与侵权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人肉搜索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搜索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搜索内容的广泛披露,极易在搜索的过程中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构成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是指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使或者过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与秘密性。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2、侵犯客体的多样性。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3、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2023-06-13
    323人看过
  • 人肉搜索他人构成侵权吗
    针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得“人肉”曝光。那么,网上盛行的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呢?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多为经常上网,具有较好网络应用技术的网民,他们看见令人愤怒,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人肉搜索?由于人肉搜索行为均有网络上的陌生人进行常常肆无忌惮的公开他人信息,那么人肉搜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下文将为您解答。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逐个甄别基于人工方式搜索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资料等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体性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手段其本身与侵权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人肉搜索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搜索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搜索内容的广泛披露,极易在搜索的过程中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构成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2023-04-27
    377人看过
  • 侵权链接及时删除可减轻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体现了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侵权吗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创作摄影作品的公民,即拍摄者。但作为单位员工的拍摄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如报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就新闻事件所拍摄的照片就是职务作品。单位
    2023-07-20
    388人看过
  • 链接删除侵权商标就可以了吗
    链接删除侵权商标不一定就可以了,因为我国商标法当中已经明确规定存在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不仅仅是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免责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用:被控侵权人的免责情形有哪些本条规定了两种免责情形,一是从专用权人权利瑕疵的角度规定的,二者是从销售者无侵权主观故意的角度规定的。商标专用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其他损失的。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
    2023-03-26
    215人看过
  • 转载链接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1、一般不构成为侵犯著作权。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转载新闻链接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新闻的范畴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现在报纸、网站上的资料都是新闻;2、以什么方式进行转摘,转摘后是否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转摘的网站没有声明“不许转摘”之类的语言;3、提个建议,谨慎起见,获得同意后,再进行使用。2、行为人如果仅仅是在网络上提供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链接”,而并没有直接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就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非行为人在提供连接时明知道被链接的作品未经授权或者在得到著作权人的警告后仍然提供连接。因为连接技术本身并不复制作品,他只是相当于一
    2023-06-11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被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 网络链接侵权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1
      关于网络链接商标侵权吗的回答为一是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是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行为人明知属他人享有权利的知
    • 权利人要求提供搜索或链接的服务商删除或断开链接的通知书应写明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2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 视频链接侵权了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2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
    • 网站链接商标侵权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9
      属证据。商标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主体适格,即为商标权的拥有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以及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这类证据分为以下几项:(1)商标注册证: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未注册可以获得与普通商标一样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