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仙,女。
樊*生与高-仙1985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儿,取名樊*冰。1995年3月至7月,樊*生以其本人名义先后投入**康富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20万元股金。19%年9月16日,在樊*生父亲樊*林主持下,就该股金达成《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樊*林与其子樊*生、樊*伟、樊*军各占114,即5万元人民币;股东权利义务的运作由樊*生代理;股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其他协议人一致同意;协议人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即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日,郑州市公证处为其出具(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同年11月27日,樊*生与高-仙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书院街1号院归女方所有;现有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樊*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千元到26岁止。樊*生另立字据“暂欠高-仙人民币50万元整,于1999年底前付清”。同年12月4日,樊*生与高-仙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1997年6月4日,**德公司股东周*军与樊*生达成《樊*生转让其在公司全部股份和权益协议书》约定:周*军以800万元人民币购买樊*生的全部股份;周*军已付樊*生200万元,余600万元在1年半时间内给付(此间不计息);800万元转让金中樊*生须拿出100万元给高-仙。
高-仙知道以樊*生名义投入**德公司20万元股金一事,双方均认为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的“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就是指樊*生投入**德公司的20万元股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遗漏。截止1997年9月10日,周*军已支付樊*生人民币300万元转让金,尚有人民币500万元转让金未支付。
【一审认定与判决】
1997年9月8日,高-仙以其与樊*生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存在欺诈为由提起诉讼称:其与樊*生是被迫达成协议的,在协议夫妻财产分割时,樊*生欺骗她,并称投入**德公司的股金已花完,在此情况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无效,请求依法撤销该协议,确认樊*生投入**德公司20万元股金增值的800万元人民币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同时,对郑州市公证处(1996)郑证民字第383号《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公证的事实提出异议,该公证处函复高-仙:该公证书只证明当事人签订《家庭财产协议书》的签约行为,不能证明樊*林等人在**德公司的出资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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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离婚财产分割无效协议有哪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27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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