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不能行使留置权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某种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按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也是允许和认可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意思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二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三是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结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误甲工厂对于其客户的义务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结果不堪设想。此时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乙工厂接受的话就可以消灭留置权。甲工厂可以取回货物交付给客户,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获得货款,用来支付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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