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www.21cn.com网站因其提供的彩信下载和网上电影观看服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两起诉讼中,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赔偿2.5万元和7万元。
河北邯郸的李子龙申请注册的个人网络空间上登载了题为“奇美雪乡”的风光系列照片10张,注明作者为“邯郸子龙”以及拍摄日期、拍摄地点等内容。李子龙发现,网站www.21cn.com的“旅游”栏目的相关页面载有与“奇美雪乡”风光系列照片相同的照片10张,并提供彩信下载服务,注明“此彩信价格为:1.9元/条”,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10张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李子龙是这组照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纪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商业性使用了李子龙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侵犯了李子龙对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案情后,判决赔偿李子龙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世纪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标准不合理等为由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案件中,www.21cn.com网站首页的“影院”栏目提供电影“恋爱高手”的观看服务,并收取费用。经庭审质证,世纪龙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确认该网站播放的影片“恋爱高手”与中凯公司提交的正式出版物《狐狸精PK采花贼》,又名《恋爱的法则》)为同一部电影。
原审法院认定世纪龙公司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21cn网站的知名程度、同类作品通常的信息网络传播使用费等因素,酌情确定世纪龙公司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以及合理诉讼支出3250元。
世纪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判酌定的赔偿数额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世纪龙公司没有证据确凿证明其所述的“涉案电影或同类作品的合理授权价格”,并且“授权价格”是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谈判形成的,不同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新华网孔博肖文峰)
-
**网站因两起网络侵权案被判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416人看过
-
【网络黑客侵权】网络侵权案“黑客”终审被判赔20万元
147人看过
-
民法典怎么申诉网站侵权赔偿,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276人看过
-
网络著作权被侵权,怎么赔偿
322人看过
-
假冒网站算信息网络侵权吗
432人看过
-
假冒网站算信息网络侵权吗
482人看过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更多>
-
网站著作权侵权赔偿案例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7我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在职期间为了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在站上提供了一些日本动漫的下载,但这是没有版权的(版权属于日本的一些动漫公司),11月30日我从公司离职后,因为担心以后出现版权纠纷,公司将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所以把我上传的一切没有版权许可的内容删除掉了。但是公司现在以此为理由,说是给公司网站浏览量带来的损失,拒绝发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说会保留对我起诉的权利。我要求公司对这个处理提出证据和
-
网络侵权能列网站为共同被告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1网络侵犯名誉侵权能列网站为共同被告进行吗可以,我国网络侵权纠纷采用通知和知道规则,若网站侵犯你权利时你可以通知网站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怠于采取措施将会与网络用户(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列二者为共同被告;若网站知道侵权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对你侵权而不采取措施,此时二者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
网站侵权如何赔偿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1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站侵权赔偿标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1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
网站侵权赔偿怎么赔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0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