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限如下: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8、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0、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原告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7)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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