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一定区别的,但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一章没有明确规定内容的,那么就可以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仓储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有什么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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