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农村征地安置方式
1、农业生产安置
国家建设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内还有尚未发包的土地,如农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其他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的土地调整给被征地农民耕种,或者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安置方式有以下几个条件:被征地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以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多余的土地或者具备通过开发整理荒地、未利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2、重新择业安置
即由市县政府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其具备进行再就业的能力,有条件的应当在培训之后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如果用地单位需要招聘职工的,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这种方式是指出社会保障外,为失地农民建立稳定、持续的收益,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批准被征地农民对一些长期稳定的用地项目予以入股并享受分红的安置方式,具体表现为:1、被征地农民放弃领取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或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到用地项目之中;或者若用地项目使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股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将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创办企业。
4、异地移民安置
这是指因国家大型工程征地导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需要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或土地征收后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5、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时为保障被征农民的长远生计,由政府将因征收而转为国有的土地,留取一定的比例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经营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应当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并结合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是首先由浙江实施的一种创新安置方式,单纯的货币补偿无法保障被征地农的长远生计,而入股分红、重新择业安置等方式需要一定的条件,不一定能够落实,而由政府规定将适当比例的征收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则可以较好解决这一问题,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安置的国有土地创办企业或进行其他经营行为保障其相应的经济收入、解决就业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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