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以本案为例,该女职工每月4000元,但只领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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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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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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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否同时发放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8不能。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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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26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可以同时领取的,法律上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或孕期的工资是由社保局来发放的,一般是社保局将生育津贴打到公司的账上,由公司发放,不足正常工资的由公司不足,高于正常工资的公司不得克扣。产假工资是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