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转股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21:53:06 391 人看过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应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申请和解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债务减免。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减免的和解协议,而且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就可以彻底摆脱破产局面,而且和解协议中减免的债务都不需要偿还。

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前,主动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重整。申请重整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债务减免。与和解不同的是,对于债务减免的重整计划,债权人要分几个表决组分别表决,全部表决组表决都通过时,重整计划才通过;在只有部分表决组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二、破产重组的作用

我国确立企业重整制度立法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在86年制定的《破产法(草案)》中制定了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如前所述及的特征、意义等),但因该规定不尽完善,所以引进和制定在现代西方已经取得很多成功经验的企业重整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独立法人,国家不该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积极预防公司破产的重整制度,使已濒临困境而有复苏可能的公司经过重整后,得以维持与复兴,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重整制度具有与和解相同的意义,可以预防破产,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和失业的扩大,激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积极性,去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如果重整成功,可使债权人免于遭受重大损失。重整还有比和解、整顿更强烈、更广泛的意义:

1、积极预防破产。在重整过程中,受重整的企业法人不但在债权清方面要受到法律调整,其生产经营、合并、分立、投资、追加等方面均要受到法律调整和监督,因而企业重整比和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2、对企业的求援范围扩大。重整不但可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提出,还可由投资、债权人提出,这有利于社会各方为挽救企业发挥作用;重整过程中,国家还给予适当税收减免,使企业复苏的机会增大。而和解成功往往取决于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债务人丧失主动性,和解以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

3、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引入破产机制;而过度激烈的竞争,将导致一定的企业破产,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有悖于破产制度的初始目的。因此,破产法律的任务不仅仅是淘汰效率低、亏损大的企业,还在于利用破产机制,尽可能地挽救企业,恢复企业活力。企业重整程序是完成挽救企业,避免社会动荡的有力工具。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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