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合同以变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注: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则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单位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能让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告知乙方解除合同的原因。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免除乙方应依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用人单位依法或依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司法实践中常见一些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只注重解除的条件而忽视了解除的程序,比如:提前30日,书面通知等,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在劳动者的行为已经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不注意固定相关证据致使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无法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反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时首先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其次是注意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才能保证有效追究劳动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将员工放在一个岗位职责要求较高的工作上,员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以将员工调至另一相近的岗位,如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规定,必须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发生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员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员工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工并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员工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第一项规定裁减员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能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注:此规定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员工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一旦仓促解除,涉及仲裁或诉讼时,解除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而无效。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只要劳动者被确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达到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除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外,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
(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3)服兵役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则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注:如果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继续签订聘用协议的,此关系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办完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就解除劳动合同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6.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办完工作交接手续;
2.交还乙方所使用、保管的甲方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3.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4.乙方离职前应交接的其他事务。
(十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十五)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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