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杂志
大家都知道前段时间发生的“龙源事件”。很多人可能感到奇怪:龙源期刊网作为一个版权内容网络平台,10多年来签约数千种期刊都没有遇到版权纠纷,为什么遇到了第一起额度并不大的诉讼就要以抗拒司法执行这样的激烈方式来处理,岂不是因小失大?其实,这不是一时冲动,也不是漠视著作权人的利益,更不是不尊重司法。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我想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期刊数字内容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中国的期刊作为最优质的版权内容,不但是国家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而且是最符合数字化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核心产品和凝聚文化软实力的内容资源。在目前出版和发行的中国的9000多种期刊中,有上千种期刊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力。比如《故事会》、《家庭》、《青年文摘》,这三个杂志有上千万的订阅者,有数千万人的传阅率。
期刊的内容特点是什么?期刊特有的品牌和公信力,内容独到精致精炼,既有深度又有时效性,类群具有天然的分众性和社区性以及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读者的针对性。作为连续出版物,期刊拥有忠诚的读者群和非凡的粘黏度等。
期刊的这些特点都非常适合互联网的阅读,特别是在3G和手机、阅读器产品成熟起来之后。从2009年开始,随着中国电信3G牌照的发放,美国亚马逊kindle阅读器点燃了移动阅读的烈火,开启了数字阅读的一个崭新时代。2010年苹果公司先后推出的苹果手机和ipad平板阅读器,为期刊的阅读市场再次开拓了无限的空间,由此真正宣告了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一个空前广泛的移动阅读时代即将到来。前不久许多人还在预言传统媒体的死亡,预言期刊的死亡。但是,今天优质版权内容已经成为全世界开始争夺的商业资产和战略资源,互联网聚集的内容火山已经到了爆发的前夜,传统出版业包括期刊已经真正迎来了战略性的历史机遇。
现行法规严重制约数字版权的价值提升
但是,期刊数字版权问题成了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最大瓶颈。特别是目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已不适应中国期刊数字化的发展。《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颁布已经8年,它要求期刊一定要先拿到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能上网传播,实际执行的效果非常不乐观。互联网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而我们仍然用一个政府的临时法规来管理这样一个主流、庞大、高速发展变化的产业,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覆盖面很广,对维护作者的权益也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但试图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概念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证明是不现实的。龙源签约了3000种期刊,这些内容每个月涉及的作者超过10万个。虽然一些学者和机构也提出了建立集体版权组织的方式来统一授权管理,但是鉴于期刊作者海量和时效性要求,无法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作者来说,一旦作者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就有了不可逆转的社会属性。这时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利益,而不是授权形式。目前的法规采取了版权保护的僵化方式,只限制了合法的经营者,而对故意和赤裸裸的盗版者束手无策。比如论坛、门户网站等。这些法规的不完善使中国的人文大众类期刊,这个最受欢迎、最有市场前景的优质内容的传播就会在数字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中受阻。在同西方的软实力竞争中将自断其臂、自废武功,这才是最让人着急的地方。
我这样说不是危言耸听。前不久西方的一个著名的学者,对数字出版取代传统出版的时间,作出了最新的研究和预测。他断言,到了2018年,数字出版将以绝对的优势取代传统的出版,取代传统的传媒行业。这个日期比以前预测的2050年提前了30多年。根据我们在业界的切身体会,我觉得这个预测是有根据的。我们想想看,8年前中国的数字出版是什么情形?那时候数字出版只是一个很新鲜的概念。2018年离我们现在只有非常短的几年时间,我们知道,几年的时间发展是非常快的,未来这短短的8年将要改变几千年来、从活字印刷以来的出版模式。几千年的历史性革命,将在未来几年就要发生。在这样的历史的环境下,中国包括全世界对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滞后的,西方也是滞后的,但是我们中国更加滞后。因为西方的司法相对独立,他们可以根据案例法随时调整,可以根据法官的认识先做出判例然后再修改法律。但我们中国的现行司法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即使过时的法律也必须先执行,等法律修改后再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我们知道立法是一个程序化很长的过程,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数字出版这些瞬息万变、一日千里发展的领域极其不适应。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解决,而且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判决和作者的赔偿我们最终会执行。但我决定首先以接受司法拘留的方式拒绝司法执行,对目前的数字版权法规提出抗议,以此引起立法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全社会对此事的关注和重视。
我从拘留所回来就直接到公司,给全体员工讲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为了中国内容资源产业的战略性发展,为了加速数字出版的法规完善,我们必须做出牺牲。这真的不是说大话也不是作秀。作为1978年国家改革开放后派出的第一批留学生和知识主体论的提出者,2000年我选择回到国内,就是立志要为中国文化的全球性传播做一些贡献。
数字版权法规应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欣慰的是我们的牺牲没有白做。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政府、行业以及社会的关注。特别是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相关部门包括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等,邀请司法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的代表,对解决期刊数字版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在讨论中大家提了很多有益的建议。我主要提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是建议尽快修订《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改《著作权法》,将“数字出版”、“数字发行”和“数字传播”的概念和范畴进一步分开和细化。第二个主要建议是必须保护知识产权,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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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大数据国家知识产权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0808综合基础(含民法学、刑法学、民诉、刑诉)《民法》,王利明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教北大出版社,第五版;《民诉法》,江伟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刑诉法》陈光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四版。望选择为满意答案,您的采纳是我们坚持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