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1)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2)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小区共有部分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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