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关于“运输船舶”适用范围问题
专门从事水上采挖、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挖沙船、挖泥船、打桩船。起重船等;专门从事港口区域内水、油等物料供应和人员运送的供水船、供油船和交通船;在港区内作业的拖轮,均不属于运输船舶范围,不适用2号令。
以上船舶兼营水路运输业务时,如挖沙船产运结合,在挖采。作业过程中同时从事运输业务,港口作业拖轮兼营港区内拖带货物运输的,按运输船舶管理,适用2号令。
二、关于沥青船、滚装船船舶类型确定问题
根据沥青船的技术要求和装载货物的特性,沥青船按三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五条中“滚装船”是指滚装货船。
滚装货船装运载货汽车的,如核定随船司机总人数超过12人,应按二类运输船舶进行管理。
三、关于船舶改建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建为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船舶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改建船舶的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四、关于船舶改变用途的管理问题
当某一类船舶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后,经过批准,可以改做报废年限较长类型的船舶从事运输。船舶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取得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并在按照运力变更的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营运。船舶改变用途后,船龄仍按原建造日期计算。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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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是怎样规定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本规定由各省(含自治区、,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是对乡镇船舶修造厂和乡镇运输船舶实施技术认可和技术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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