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5 21:45:51 367 人看过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价格决策行为,严格履行价格决策程序,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第44号令)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教育收费的特点,现就制定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由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的收费项目有: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公有民办幼儿园);

(二)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

(三)公办普通高中的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代办费;

(四)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的实习材料费、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代办费;

(五)中招体检费、艺术、体育加试费;

(六)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

二、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有:

(一)民办中小学(含民办中职业学校)代办费;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

三、申请定(调)价的学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的教育收费标准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02: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事项
    近日,中国税务学会“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研究”课题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议收到学术论文25篇,24位专家学者围绕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作了大会发言。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惠出席研讨会并讲话。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在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体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现行税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各方面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些专家学者在发言中提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及其对税收发展的客观要求,深化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
    2023-05-05
    265人看过
  • 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计价格[2001]7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
    2023-06-07
    18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859号文件提出的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应尽量
    2023-06-09
    269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交通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据此,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港规(2006)276号文),各码头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近日,交通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进一步明确了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为更好地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和核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核查对象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是指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超过码头设计船型船舶的码头。二、关于核查码头的限制年限列入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范围的码头应严格按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竣
    2023-06-08
    214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步口用题关于确关题具确关关于用工确关的明进海题步题一企进问【章名】通知福州海关:你关三月二十五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的配车标准和税收问题,我署署监一〔1990〕127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外资企业进口自用交通工具问题,经研究,对外资企业进口生活用交通工具仍由海关严格掌握,不分投资地区,在其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外资企业进口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以上,请按照办理。
    2023-06-06
    24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户籍证明》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公安厅《通知》要求,现进一步明确规范使用《户籍证明》的有关事项如下:一、取消《户口办理规范》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户籍证明》的规定。在即日起,居民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等事宜中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二、居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有关当事人有效证件后给予出具。户籍证明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本人照片、有效期限等内容,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由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经办章予以确认,并注明出具日期。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并注明有效期。三、公安派出所为居民因特殊原因出具《户籍证明》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2023-06-08
    342人看过
  • 广西关于进一步明确1+n政策体系范畴的通知
    一、主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二、已出台配套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4号)2.《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桂发〔2015〕8号)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15〕474号)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552号)5.《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6〕5号)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6号)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3-07-15
    13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权,转让,财政厅,公司,股份,有限苏财国资〔2001〕14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一)上市公司国家股转让、发起人和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以及国家组织的国有股变现筹资等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1.地方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辖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有关材料经市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2.省级单位转让国有股权,由省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下同)报省政府
    2023-06-09
    325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上述收费外,各地不得自行规定收取或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无权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努力提高办证效率,尽量缩短居民身份证制作期限。对于申请加急办证的居民,可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解决其急需身份证的需求,但不得借此收取快证费、加急费等费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2023-05-29
    192人看过
  • 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市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财教〔2008〕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一)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三)关于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100元。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
    2023-05-03
    43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区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办案单位批准。经批准同意会见的,办案单位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予以安排会见。三、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经过批准,但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
    2023-06-11
    171人看过
  • 关于制定房产测绘试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11/01【颁布单位】皖价房[2004]307号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现就制定我省房产测绘收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由依法取得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二、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地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其所承担房产测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房产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委托人有权选择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
    2023-06-10
    213人看过
  •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价调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文号:盘政发(2007)35号发布日期:2007-12-28执行日期:2007-12-28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晰价调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征收范围根据省政府辽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确定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经营、收费等项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二)征收标准1?工业、商贸、石油、烟草、医药、建筑安装等行业,按销售(收
    2023-06-07
    34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直属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开具工作,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国税发[2005]148号)的有关规定,就做好《证明的发放、开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主动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系,摸清本辖区内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情况,将应按规定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的通知发放到每个学校,做到《通知发放无漏户。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与学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证明落实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拒开《证明的学校,要及时联系沟通,督促其落实《证明开具工作。三、为了便于学生了解和掌
    2023-05-29
    2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8
      (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XXX收费和普通的教育收费标准有哪些不一样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30
      定了! 民校收费改回政府指导价,过渡期内不得自行调整! 已自行调整的, 应当恢复至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已实施收费, 收费标准超过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水平的, 超过部分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还学生。 " 7月1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教育收费标准有什么不一样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30
      定了! 民校收费改回政府指导价,过渡期内不得自行调整! 已自行调整的, 应当恢复至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已实施收费, 收费标准超过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水平的, 超过部分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还学生。 " 7月1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