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七条对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可以暂停采购活动以及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时间。
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后,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且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采购活动,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采购活动暂停制度显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求效率,不能无限期停止。因此,本法在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
这里所称的具体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同投诉事项,不同的采购环节,情况都不可能一样。比如,采购人在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直接导致一部分供应商不能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采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而没有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等,导致一部分供应商的权益受损;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从而使得依法供应商当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等等。上述各种情况的出现,都会使投诉人的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但这些情况不能在法律中一一列出,因此,只有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中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决定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虽然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也不可以无限期暂停。因此本法规定了最长暂停时间为三十天。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时,不能随意行使甚至滥用暂停采购的权力,应当全面考虑采购人、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2.暂停采购活动的三十天为最长时间,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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