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0:10:41 459 人看过

各地标准不一样。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案涉执行标的物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为基数计算,如江苏省、黑龙江省。第二种做法:是当事人请求执行所得利益数额为基数计算,如浙江省。第三种做法:针对案外人排除执行之诉和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两种情形区分收费。实施此种做法的有:广东省、上海市。

一、事假扣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对于日工资标准,现在的单位存在两种做法:

(一)按照事假当月计薪日计算日工资。即将当月工资除以当月计薪日,得出日工资金额。这样做的缺点是,每月的计薪日不一致,当工作日少的月份请事假扣除的工资会比工作日多的月份多,而在工作日多的月份请事假就相对划算;

(二)按照全年月平均计薪日计算日工资。全年一共52周,有104天休息不计薪,拿365天减去休息的天数,得出261个计薪日,分到12个月,就是21.75天(注意,全年有11个国定假日不工作,却计薪。因此月平均工作日是20.83天)。这样做的缺点是,当员工在7、8月这样工作日较多的月份请很多事假,你会发现他的工资是不够扣的,而在2、10月这样国定假较多的月份请全月事假,即使排除国定假薪水,他不用上班也会有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一些地方文件中对于事假的日工资计算规定,应该将月工资计算基数,除以事假当月的计薪日,并强调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这是第一种做法的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则说,因为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所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二、劳动合同中证明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范文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三、执行许可之诉是什么

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3)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对许可执行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许可对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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