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新规定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第一条第(四)项: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从逻辑上说,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由律师与当事人自由商议,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与方式,包括实行风险代理。
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前后对比分析
在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范围上,《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婚姻、继承案件的收费,但对于其他类型案件,并无明显改变。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开篇阐明的主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向律师行业释放逐步放开风险代理收费的信息,是值得肯定的。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代理问题
1、现行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为包含众多种纠纷的类型,下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纠纷,广泛地来讲,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也属于人们通常所称的“劳动争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指“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其他诸如“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单位辞退引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纠纷,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现实与思考
民工的困惑:早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在民工老乡之间,最受欢迎的是“公民代理人”。他们因不具备律师资格,收费不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约,大多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不仅如此,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双方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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