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19:02:06 335 人看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耕地占用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纳税人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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