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01:09:16 385 人看过

施工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一、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发包人存在一定过错,承包人擅自停工拒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因其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终止合同。

3.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因发包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相应解除合同。

4.承包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人的合同签订意愿,而且很可能导致发包人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落空。因此,当分包或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时,发包人也可以通过解除权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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