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由支付人赔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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