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和镇江市京口象山新天地摩托车中心,为提升自身产品的知名度,竟利用某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形象照片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2004年2月3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这两家企业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永久麟龙公司是由永久股份公司摩托车分公司改制而来。新天地摩托车中心是永久麟龙公司在江苏镇江的一家特约经销商,销售永久麟龙公司生产的凯利牌电动车。原告永久公司发现,在新天地摩托车中心的营业大厅内悬挂的巨幅照片,是某国家领导同志在上海轻工展示会上视察永久公司展台时所拍摄的。而照片上却印有“某国家领导人视察上海永久摩托车公司”的文字。为此,永久公司认为,永久麟龙公司和新天地摩托车中心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永久麟龙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所作的情况说明,还是新天地摩托车中心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调查笔录,都反映出永久麟龙公司提供照片及文字的事实。其明知照片中的主体并非自己,仍然向经销商提供,意在通过经销商的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利用国家领导人的形象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而作为经销商的新天地摩托车中心,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对永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名誉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难以计算,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上述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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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特许人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