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3:42 87 人看过

第1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9、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0、发现所属单位或同级业务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有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或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11、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应决定停止使用、停产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2、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13、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14、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以有关规程和规定为准,由事故审批结案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经领导批准,结案处理。若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时,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检查纠正或提出重新处理。

1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四份,交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重大的安全问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四份,送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分别记入《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中,回复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可派人查验。

第4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维护安全生产法规的严肃性。

2、执法严明,刚直不阿。

3、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5、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6条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准乘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以向电话所声明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证件、签字或盖章)。

3、在本局管内无铁路招待所的地区,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4、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案卷、记录、报表,借用必要的工具、仪器,要求派人协同工作。

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按有关主要工种发放范围发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用品和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对随时出动工作的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根据各地电话总机情况,可装设住宅电话。

第7条安全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

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印制与签发。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证的请领、收缴注销,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挥部、各局、公司、工厂提出申请,报部劳动人事局审核办理。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按请领单位负责将监察证收回填表,报部注销。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与管理,支持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对妨碍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行使工作职权或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9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安全相关文章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保铁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管理机构,在现阶段指铁道部直属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文公布。第三条铁道部直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行使《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赋予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统一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和行政处罚职责。铁路管理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条铁路管理机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执法人员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第六条铁路管理
    2023-06-08
    217人看过
  • 供应铁路地铁运行安全日夜监控系统
    随着系统信息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网络技术已经广泛的应用在铁路系统日常生产和管理之中。目前,铁路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运输部门,其日常的稳定运行决定了国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转,加之,铁路系统部门众多、地点分散,现场环境复杂,成为日常维护工作的主要障碍。在铁路系统内部推行远程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将能极大的解决上述矛盾。远程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采用嵌入式WEB服务器技术,操作员和各部门领导可利用铁路系统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和办公电脑,在调度中心或者当地机务段实现对全部监控现场或者当地的道口,车站和铁路沿线环境的监控,大大减轻日常人员巡视的工作量,便于及时发现危险隐患,保障安全生产。需求分析:Ø利用铁路现有的网络条件,针对铁路监控点分散、难以管理的特点,铁路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具体所要实现的功能有:Ø集中对车站广场、候车大厅及旅客通道等人员稠密处,通过监控系统多屏显示功能,同时监控多现场的
    2023-04-24
    79人看过
  •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农民工“讨薪”的作用
    又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又频繁地出现在媒体上。但与往年不同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而且为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这一现实突出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利器。一、《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根据现在社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同时规定为了解决当前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
    2023-06-09
    493人看过
  • 哪些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一、哪些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适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情形如下:(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二、劳动监察的主要特征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3、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一般不中止执行。
    2023-06-19
    296人看过
  • 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文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日期:2007-9-27执行日期:2007-11-1《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青藏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4-23
    282人看过
  •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当前形势下,面对目前煤矿企业重效益轻安全,重大事故不断发生的严峻形势,如何才能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以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对策。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稳定、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的中心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产煤县和乡的行政一把手、各级煤管局的一把手、各国有地方矿矿长及其它各类所有制煤矿的法人代表是所辖煤矿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①继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各单位要把目标、考核、奖罚等工作进行层层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把安全指标、安全培训、安全
    2023-04-24
    16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2023-06-09
    217人看过
  •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引进,近年我国一些单位相继研制、开发和引进了许多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急需的新品种气瓶,有些超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本着既要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又要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有利于开展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原则,我局提出如下意见: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制造许可证》;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劳动部申请《制造许可证》。要严格按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液化石油气瓶,要有封闭生产线,形成批量生产能力。2、鉴于历史原因,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仅为1.6Mpa,低于液化石油气60℃时饱和蒸气
    2023-06-10
    80人看过
  • 违法《铁路安全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程序
    违法《铁路安全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违反《条例》的事实和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受案。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对已受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四十九条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2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人
    2023-04-23
    7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面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说明和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着全面而简便的原则,确定案由分八类25种。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的25种案由,即为办理案件时直接适用的种案由。为了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了解各种案由所包含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部分案由列出一些常见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分项不作为案由直接适用,且分项也不限于所列之项。另外有少数实际工作中较为多发或特别的案由,将其从某一种案由中单列出来,直接作为种案由,以便于分类统计。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当事人的实际违法行为与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结案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际查明的违法行为确定案由。
    2023-04-28
    273人看过
  • 铁路营运安全罪
    有期徒刑
    铁路营运安全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营运业务并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对营运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心理。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由此引起了营运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铁路营运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发生的事故是营运安全事故,并非一般的打乱发车时间、造成旅客滞留等事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安全营运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后果,通常是指造***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巨大等。
    2023-04-22
    82人看过
  • 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铁路职工着装统一制服,是标志鲜明的履行职务的需要,有利于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和严肃纪律,有利于国内外观瞻。第二条凡按规定穿着铁路制服的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必须衣帽徽章整齐,保持铁路制服的严肃性。第三条铁路着装监察是铁路制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着装监察有利于铁路制服的严格管理,有利于增强铁路职工的荣誉感。第四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设置:1.铁路制服着装监察不设专职人员,由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生活处主管路服工作的人员组成,亦可吸收分局生活部门人员。2.名额:部劳资司、运输局各1~2名,各铁路局2名,工程局1名,各大公司1名,分局1名。第五条铁路制服监察人员的职责:1.按部规定的着装范围,深入各单位检查、监督路服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2.有权听取各单位(包括站、车)铁路制服着装情况的汇报。3.发现违背部规定的“四统一”的着装原则,有权制止和通报处理。4.对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改变职务标
    2023-06-08
    446人看过
  • 湘桂铁路进行年末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中铁二局二公司集团公司安质部部长吴海强于2009年12月16日至17日到湘桂铁路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年末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在检查中,吴海强部长针对今年1-6月所发生的几起既有线施工安全事故和近期安全隐患不稳定的因素,做了分析和案例点评,并强调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深刻吸取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要抓紧抓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结合标准化建设等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坚决遏制岁末年初伤亡事故易发的势头,确保湘桂铁路年度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加大铁路标准化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方针,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工程安全质量意识。项目部要狠抓既有线施工的三有、九不准落实,坚决扼杀既有线施工安全违章违纪行为,确保既有线施工万无一失。吴部长在检查湘桂铁路公司湘桂铁路第二项目部既有线施工时提出了八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既有线施工的安全意
    2023-04-24
    337人看过
  • 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各项法规、政策,为防止职业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工业、基本建设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具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振动、放射线、高频、微波、激光、高气压、低气压和其它有害因素的铁路系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第3条依据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卫生标准、监测规程和铁道部颁布的劳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安全卫生标准等规定和标准,对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实施卫生监察。第二章企、事业单位防止职业危害的职责第4条铁路各企、事业单位领导,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治理危害因素,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负直接责任。其职责是:1、贯彻国家、铁道部关于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为职工提供有效的健康保护措施。3、各类防护设备性
    2023-06-09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和伤害一系列措施和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

    #劳动安全
    相关咨询
    • 铁路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怎么回复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的法律作用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铁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的;(三)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铁路安全监察第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二)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三)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 2023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1
      2018年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
    • 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