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基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说,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乘以一定年数,如果是未成年人,则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是满足被扶养人条件的成年人,则计算20年,但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则依上述规则递减。
(三)被扶养人的范围和界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通常包括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需要赡养的父母(要求60岁以上或者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四)扶养人有数人的处理原则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五)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处理原则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是赔偿基数与其所属年龄段应获得的赔偿年限的乘积。赔偿基数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他们每年每个人在生活方面的消费支出水平为依据。被扶养人75岁以上赔偿年限为5年,未成年人则养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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