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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