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3:22 496 人看过

国税函[2006]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称184号文件)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二、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

三、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五、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契税相关文章
  •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
    发布部门: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文号:赣税发[1994]19号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范围只限于教育部门普教性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私人办校和各类成人学校所办的校办企业。三、保留校办企业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属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小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和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1994年度免征增值税、营业税。3、对中小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
    2023-06-07
    385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称,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通知还称,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据介绍,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23-06-09
    214人看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07-23【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财税〔2010〕59号【发文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7-23【生效日期】2010-7-23【效力】[有效]【效力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
    2023-04-24
    6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2023-06-07
    442人看过
  •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文件是什么?
    问题:目前正在执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文件是什么?回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126号):2009年1月1日以后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改制重组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京财税[2009]126号文件明确了以下几种企业改制重组的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注销、破产、其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23-06-07
    34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399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好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经商财政部,总局决定中西部地区用于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暂不下达,推后至2004年2月下达。在此计划下达之前,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你地区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在退税单证真实齐全、且与其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可即时办理退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上述应退未退税款,仅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在总局正式
    2023-06-07
    23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28日国税发[2003]60号)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23-06-09
    31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09]87号发布日期:2009-4-30执行日期:2009-4-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
    2023-06-07
    13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94年1月3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1号明传电报将《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二、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因1993年当期扣除税金大于整体税金,将不足抵扣部分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可以转作1994年的进
    2023-06-07
    122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四)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3-06-07
    432人看过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06-07
    460人看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渝地税发〔2008〕125号发布日期:2008-6-12执行日期:2008-6-12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
    2023-06-07
    447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2004-07-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23-06-10
    17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契税
    词条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 更多>

    #契税
    相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关于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有哪些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8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3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否交契税需看情况而定: 1、所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实质就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按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但是这时有前提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财税[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
    •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成立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4
      如今,资本市场越来越活跃,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种资本投资的热情空前高涨,这也使得更多的企业在生存过程中的资本构成和管理模式随时可能因重组而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呢?企业重组方式:(1)整体重组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重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企业。目前,大多数企业采用整体重组的方式,特别适合中小企业重组原企业的经营业绩,其品牌名称、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