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程序:
1、各方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出方案;
2、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
3、各方订立合并合同;
4、各方负责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进行公告;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需要的资料有: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并协议、合并公告的证明、公司章程等。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该怎样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于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的份额)
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有关资产、负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股本(发行股票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倒挤)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如何理解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
、P公司投出100万元货币资金形成S公司,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货币资金100万元由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不应存在,应予抵消。
、P公司投出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100%股权,即P公司向S公司原股东支付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原股东拥有的S公司100%股权。为简化,假定S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银行存款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用10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了S公司原有的资产和负债(即净资产),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应存在,应予抵消。
、P公司投出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80%股权,即P公司向S公司原股东支付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S公司原股东拥有的S公司80%股权。为简化,假定S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只有银行存款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作为企业集团整体,相当于用80万元货币资金取得了S公司原有资产和负债的80%(即净资产的8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S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要全额反映,其净资产的20%归少数股东所有。因此,合并财务报表中P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S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应存在,应予抵消,并同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该集团的所有者是母公司投资者,因此,在合并报表日,应抵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但子公司原由企业集团其他企业控制时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存在的,所以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以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二)、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借:资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部分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贷:负债(被合并方账面价值)
资产(合并方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
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三)、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1、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将其看做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原因在于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能作为出售或购买来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中不涉及自少数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合并方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和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哪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对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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