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骗,中介如果参与,应承担同案共犯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情,则不能追究中介的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同。
一、中介是居中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中介既不是居中合同也不是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二、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被称为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房屋中介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其中居间合同通常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而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缔结合同。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阅读,可以知道房产中介的职责及在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的促使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去更好的实现交易行为,从而也进一步明确房产中介应有的法律责任及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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