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工作中搜查措施的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4:26 492 人看过

搜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执行措施,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手段。它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是其他各项执行措施所无法代替的。

一、适用搜查措施具备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适用搜查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个人、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是被执行个人、单位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其中第三个条件,不仅包括被执行个人、单位积极的作为行为,而且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这个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指被执行个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按照执行人员规定具体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财产状况或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在执行人员向其询问财产状况时,避实就虚,不如实申报或自行申报的财产不足案件执行之需要;

(三)在交付特定物品案件的执行中,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原物并未损坏或灭失,而其拒不交付原物;

(四)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其有金钱类财产(如被执行人收入明显高于支出的、被执行单位能正常生产经营等),而拒不提供其去向(如存放处所、银行帐号等),这种情形在执行工作中较为常见,被执行个人、单位即使有现金或存款,也很少会自愿给付,总要找种种借口来达到以物抵款之目的。

二、搜查的范围和具体目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规定,搜查的范围是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就被执行个人而言,主要可以搜查其人身、住宅或办公室中的箱、橱、柜、桌子抽屉等;就被执行单位而言,主要可以搜查其财务室以及保险箱柜,会计档案室、库房。

关于搜查的具体目标,不能简单局限于金钱或物品。可具体归纳为:(一)金钱类:主要包括现金及易于变现的存折、国库券、债券、股票等。(二)物品类:就个人而言,主要包括金银饰品、玉石制品、文物字画等易于藏匿的贵重物品;就单位而言,则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文档办公用品等易于变卖、拍卖的物品。(三)权属证明类:主要包括房产权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特定物品用户证、各种投资权益凭证、债权凭证(如第三人向被执行个人、单位出具的借据、欠据)等。(四)线索类:主要包括个人的信用卡帐号、股东资金帐号、笔记簿、单位的银行开户帐号、经济往来帐册等。在一些疑难案件的执行中,对后两类目标的搜查显得更为必要,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使案件执行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搜查措施适用原则及应注意的事项

适用搜查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搜查前必须完备手续,执行人员要认真合议逐级汇报、审批,并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搜查的过程要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条至289条法定程序进行。

二是适度原则。搜查措施不能滥用,要掌握好尺度。执行人员在搜查中不能随心所欲,要具体考虑案件执行款额的大小,达到预期执行目的和效果,应立即中止搜查。

三是保密原则。执行人员对搜查中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各种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还应注意下列具体事项:

一是要尽可能说服被执行个人、单位自愿配合搜查。只有在其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强制方法,开启被搜查处所的门窗、箱柜等,以确保搜查顺利进行;

二是要对搜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有一个充分的预计,并在事先制定好相应的对策。特别要注意安排必要的法警警力,做好搜查现场的保卫工作,必要时也可请公安机关派员协助。

三是搜查措施与其他各种执行措施配套使用,以最充分地发挥其效果。对搜查中发现的可直接用于案件执行的款物,要当即予以提取、扣押或查封;对搜查中发现的确为案件进一步执行所必需的有关证据材料,也应根据具体案情,立即决定全部或部分扣押;如涉及有关部门(如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协助执行的,还应及时发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需要对查明的被执行个人、单位到期债权进行执行的还应及时向有关第三人发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对妨碍搜查的有关责任人员,则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如司法拘留、罚款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9: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执行措施相关文章
  • 浅谈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
    一、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的概念行政非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请或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员、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提存,不必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提请,应当裁定驳回。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应在受理后的48小时之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然后再送达裁定书。4、保全措施的撤销和终结。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于作出保全的原因和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如提请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后,发现保全的物品和财产是与其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物品和财产,或被提请人、第三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经查确系行政机关提请错误的等。经提请人或被提请人、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撤销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行政机关应依
    2023-06-06
    107人看过
  • 浅谈化工企业泄漏的治理措施
    化工企业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常常发生泄漏,给企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企业的长周期安全平稳运行极为不利,还威胁到职工的生命安全。泄漏既损失了物料,又污染了环境,严重的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毒气、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堵漏问题,是当今世界科学实验和生产领域中经常遇到的重大问题之一。目前,很多企业对泄漏的治理还不够重视,有的企业虽然也开展了创建无泄漏工厂活动,但是,对泄漏的治理技术研究不够,堵漏人员技术力量不足,对有些泄漏无能为力,跑、冒、滴、漏现象屡见不鲜,小白龙随处可见。一、泄漏产生的原因1.人的因素一是思想麻痹,防范意识不强,疏忽大意;二是责任不明确,考核流于形式,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三是制度不健全,规程不详细;四是违章操作,心存侥幸,有章不循;五是责任心不强,设备不按要求保养,巡检走过场,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等;六是人员素质差,培训不到位,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等不了解,操作
    2023-04-24
    118人看过
  • 浅谈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有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手段。而民事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诉讼活动。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措施,都起着维护正常诉讼秩序,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然而,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范围也不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一是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理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而强制执行则适用于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的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即执行阶段。二是适用的条件不同。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适用强制执行则必须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
    2023-06-06
    403人看过
  • 浅谈工商延伸审计调查在企业审计中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处于频繁的改组改制之中,为了摸清企业家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审计企业账册的基础上,审计人员也更多地把精力投向外部延伸审计调查。外部延伸审计可以使我们取得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效益、股权变动及银行账户等重要辅助证明资料;可以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防止就账论账的主观随意性,为审计人员全方位、多视角审查企业存在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众多外部延伸审计调查单位中,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延伸审计调查已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等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必须按年度进行资格检验。工商部门对企业从成立到注销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积累了较为完备的企业档案资料,为延伸审计调查提供了前提条件。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延伸审计调查应重点把握三个环节。首先,需了解工商管理局内部的机构设置、管辖范围等职责分工情况,明确所查企业
    2023-04-24
    126人看过
  • 浅谈工作绩效考核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的运用
    在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为提高企业的整体办事效率,充分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出效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工作绩效考核的方法来对企业员工进行管理,以达到上述目的。特别在现代物业管理企业中,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性经营服务行业,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和不断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同样也引用了工作绩效考核的方法来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来讲,由于很多自身特点,在对员工进行工作绩效考核时,很难以具体的数量和质量等标准来衡量。笔者根据自己在物业管理企业工作过程中的经历和体会对工作绩效考核在物业管理企业中的运用做一些探讨。一、目的明确化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任何一种管理方法、方案都要有明确的目的。同样,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来讲,采用工作绩效考核的方法对员工进行管理,其目的首先要明确,是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追求企业创造出最大效益,激励员工及时改正缺点,发扬优点;还是树立
    2023-06-10
    358人看过
  • 浅谈地下连续墙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近几年上海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均采用地下连续墙工艺。地下连续墙施工工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小,墙体刚度大,止水性能好,是深基坑工程常用的围护方法,并作为结构正式复合墙体的一部分,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百年大计,故须对其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控制。一、前阶段上海地区地下连续墙施工发生的问题在前阶段轨道交通车站同时大规模施工,导致施工机具、施工管理力量紧缺,施工中反映出的质量问题有:1.地下连续墙开挖面露筋、夹泥、夹砂、槽段接缝渗水,这是地下连续墙施工的通病。2.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槽段坍塌,砼充盈系数大,地下连续墙侵限,给复合内衬结构施工带来不利。3.在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下,地墙墙缝开叉,造成基坑底板隆起,危及基坑安全,基坑外侧遇承压水涌入坑内,造成坑外周边地表下沉及坍塌,危及周围构筑物。4.槽壁垂直度不符合要求,侵入复合内衬限界。5.钢筋笼吊起时,发生钢筋散架等现象。6.成槽机抓斗埋入墙中、锁口
    2023-06-04
    487人看过
  • 浅谈缓刑的执行
    近年来,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更好的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意见。(一)缓刑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
    2023-06-11
    122人看过
  • 浅谈安全工作的言与行
    言行一致不一致历来都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诚实守信的标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因为言与行本身就应该是一致的。在平时生活中言而不行,诺而不践的现象也不为鲜见,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不过常被他人嗤之以鼻,遭人讥笑罢了。但是,如果言行不一的行为表现在安全管理上,恐怕结果就是另一番景象了。煤矿安全管理历来都讲究一个实字,不得有半点虚浮的成分,尤其忌讳言行不一的做法。因为安全工作重在落实、重在实践。言而不行,说而不做,不按要求去管,仅凭个人意愿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只会让作业现场隐患丛生、蔓延发展,从而引发事故,这是不争的事实。不妨一想:如果管理者把安全工作制度只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在规程和措施的执行上大打折扣,就是制度措施再严密、做周全、再完美,也不过如同白纸而已;有的基层管理人员在参加各种安全会时,对上级的要求也听了,又记了,甚至也表态了,但在实际执行时,又是自己的一套做法,别的一番风味,上级要求当
    2023-04-24
    300人看过
  • 浅谈新时期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及发展措施
    内部审计是世界各国成功企业普遍采用的内部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更加凸现出来,其领域不断拓宽,力度不断加大,职能不断完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作用及发展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其合法、合规和效益性,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此定义说明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分析、评价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为企业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促进企业整体效益提高。1、制约作用。(1)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企业的联合、兼并不可避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混合型经济不断增多,为保障各方投资者的利益,企业经营者要对投资者的资本保值、增值,要克服盲目性和
    2023-04-24
    280人看过
  • 浅析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
    一、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概念及分类所谓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是指某些执行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合法事实或法律明确规定而禁止适用或限制适用的属性。执行措施的禁限属性依据禁限度的不同,有禁止属性和限制属性之分。所谓禁止属性,就是指某种执行措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采用的属性。如:不得异地关押被执行人就是司法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的禁止属性。所谓限制属性,就是某种执行措施的采用须受特定程序或条件限制的属性。如:对人大代表的司法拘留有须经所在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的限制属性;对信用开证保证金账户的存款来讲,只有在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方能采取扣划措施,这便是扣划措施的限制属性。二、研究执行措施禁限属性的意义(一)有助于执行机构正确适用执行措施,克服执行乱和滥执行问题。所谓执行,就是民事强制执行,其基本特点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执行名义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而国家强制力正是通过执行
    2023-06-27
    154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二、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使用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它是指人民法院载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务,或
    2023-06-06
    137人看过
  • 浅谈执行文化
    文化是什么?它对国家、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有什么样的意义?所谓的文化指的是一个群体(而这个群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社会、一个单位、一个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有关于思想、理念、行为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每个群体的文化会有有别于其他群体的文化特点。在同一文化体系中,又有许多的所谓子体系,同样的道理,作为法院系统,它同样有着自身不同于其他单位体系的文化体系,法院文化体系又包含着许多的子体系。那么,什么是法院文化呢?法院文化就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凸显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执行部门作为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自己的一套文化体系,是法院文化中的一个子体系。法院执行文化是法院文化在执行部门中的积淀,是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执行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及执行管理工作中逐渐形
    2023-04-25
    171人看过
  • 浅谈“执行异议”
    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有时会触及案外人的利益,或者因执行依据的错误使案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使其免受因强制执行给自已带来的损失。一、执行异议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就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这里的案外人,应是除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与人民法院所执行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持有异议的意见和看法,如被执行人提出法院对其
    2023-06-06
    356人看过
  • 浅谈行政执行的主体
    所谓执行的主体,是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在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时候,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一、执行组织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当然这种分工,应当说主要还是工作性质而不是法律性质的,法律上的执行组织或执行机关原则上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如果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由其执行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组织除法院以外,就是部分行政机关了。在行政法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就当然有强制执行权。所以,能够成为执行组织的行政机关只能是依照法律具有强制权与强制手段、措施的行政机关。执行组织在执行程序上
    2023-06-06
    45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强制交付。 5、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6、强行拆除。 7、强行销毁。 8、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更多>

    #执行措施
    相关咨询
    • 浅谈施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进行索赔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7
      长期以来,施工单位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失去了很多索赔的机会,致使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完善,出现“僧多粥少”的竞争场面,各施工单位为了争揽工程,在投标竞争中以较低价格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条件不足、工程延误、加速施工、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修改设计和变更工程顺序等情况都会给施工方带来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至收不抵支。因此,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
    • 浅谈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措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3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具有主导作用。《残疾人保障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一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支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
    • 浅谈如何明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处罚措施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5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浅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17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方法
    • 浅谈如何证明施工工程量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规定,当事人对施工量存在争议的,按施工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方可以证明承包方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发生工程量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角度平衡双方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书外,其他证据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