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理的案件还能上诉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5 01:31:42 147 人看过

一、公诉案件审理的案件还能上诉吗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另外,如果对二审还不服的,可以申诉公诉案件对一审判决不服,除了上诉,没有别的法律途径要求重审,上诉就是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

二、公诉案件审理程序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二)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三)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八)书记员就座

1、开庭审理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2、法庭调查阶段

(1)控辩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法庭举证和质证

4、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重如下内容:

法庭调查应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相关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应当一并查清。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项进行调查。

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其去向。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暂不审问的应押离法庭。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5、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出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

(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2)两起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

(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绑架)的,应同时举证、质证;

(4)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

(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照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

(五)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九)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十)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询问证人、鉴定人。

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

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十一)控辩双方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时,审判长应告其先说明该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取得该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在场人及鉴定结论的来源。如笔录中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时,可只宣读有关部分,但是不得断章取义歪曲原意。宣读后即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询问另一方对该证据的意见。

(十二)控辩双方出示其他书证及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作必要的说明,然后当庭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当交另一方进行辨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十三)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

三、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属于4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4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省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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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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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0
      不可以,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而不可以由胡合议庭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 刑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能互相转化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23
      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能相互转化,自诉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进行处理,公诉案件公安机构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诉,转为自诉案件处理。
    • 离婚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7
      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公诉案件立案后还能撤案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0
      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