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以下赔偿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相关延伸】问:工作压力过大自杀是工伤吗?答: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吸毒;(三)自残或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赔偿项目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办理参保缴纳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三险是强制险)。记者昨日从烟台市社保中心获悉,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真正实现了同工伤同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规定,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县市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经费中列支。
工伤职工也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直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市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查体和医务技术鉴定工作;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医学查体,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提出医务技术鉴定意见,统一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下发的《关于烟台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通知施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通知施行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伤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其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中央、省属驻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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