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法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7 18:40:09 368 人看过

论文摘要

本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溯及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对行政诉讼与法治的关系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本文认为,行政诉讼是人类迈向法治进步的标尺,是法治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的制度保障。法治正是行政诉讼的追求所在,而行政诉讼又不断向现实社会昭示、诠释着宪法和法治的精神。无论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抑或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都是不同国家实行法治的不同表现形式,展示了法治的不同个性。

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行政诉讼与法治、市场经济的关系,指示法治有赖于行政诉讼的制度保障。第二部分概略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查的历史发展。第三部分从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制度差异性出发,揭示了法治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追求所在,各国制度的差异只是法治的不同实现形式。第四部分概述了法治的普遍实现既及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也及于非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最现实地体现着法治的精神,是法治进步的显著标志。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平等主体

行政诉讼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萌芽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型时期,伴随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探测步走向成熟。行政诉讼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法制的要求,也是社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化标志。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植根于各自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中,分别具有各自的民族传统和发展风格,但都遵循一种共同的基本精神,那就是法治。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法治要靠立法的完善、丰富和实践;而司法是法治的忠实捍卫者,它所具有的独立性处于法治化的过程却不依附于立法和行政,使法治具有公正评判的保障。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得以政式确立,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一个巨大的飞跃。纵观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正是在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即契约经济,它作为二十一世纪世界经济的主旋律,需依靠完整的制度保障发展。1997年以来的东南亚金融风景更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保障,不因人的主观意志产生,而因市场经济的孕育而形成,作为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关系即平等主体问的契约关系和政府与个人,组织间的权力与权利的非平等互动关系,要使后者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就必须有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实现的最后保障。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的行政诉讼更属必然。

一、从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考察其功能和价值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的历史演变考察

世界各国中,法国是第一个建立行政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国家,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在封建制度末期,资产阶级势力日益增长,政府的改革措施及颁布的新法令时常遭到作为封建势力保垒的各地高级法院的反对,造成行政当局和法院间的对立。1740年10月,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于1799年拿破仑执政时成立国政院即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但实行部长法官制,直到1889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对卡多一案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标志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成型。之后,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才建立了行政法院。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的产生,体现了对筇地政权的保障和监督,其理论基础即孟德斯鸣的三权分立学说,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三权分立为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的创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分权原则应用于法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普通法制院不能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这种公权基础上的观念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法国社会不同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明确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功能。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我国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来确保各级行政委机关依法行政。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督部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类专业市场不断繁殖发育,依法管理市场已成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职能。为保证市场的正常有序、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工商机关一些强制措施权是必要的,但只有贪污行使,才能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性。在浙江省诸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出现了一起超越职权执法,致使行政败诉的案件。其案由是这样的:2002年5月3日下午,诸壁市工商局以徐建峰无照经营为由,扣押其住所内袜子6箱,并查封了该住所,该局经济民警又在大唐轻纺市场工商所内对徐建峰使用械具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势左右。次日,诸壁市工商局将扣押袜子变更为扣押人民币500元,徐建峰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执法中扣留、查封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诸壁市工商局扣押现金的行为不符合此规定。缺合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第二条的规定,经济民警的性质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轻纺市场属诸壁市工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民警为诸壁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因此要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判决诸壁市工商局败诉。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诸壁市工商局认定原告无照经营、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末超出执法的范围。但扣押现金和查封房屋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对公民人身权的强制,法律只授予司法机关。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对经济民警的性质,任务,职权都作了明确的限定,无权力理浙江,治安案件,也不得滥用械具。由于经济民警的编制,人员来属于工商局,因此,判决诸壁市工商局超越职权,承提法律责任,并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从形式上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含有法行使行政委职权是构成行政诉讼这一矛盾的两个方面,但矛盾都是对立统一的。正是基于法治的要求,行政诉讼这一矛盾才得以形成,也正是基于法治,这一矛盾才得以解决。法治,使行政诉讼这一矛盾的形式和实质得到了统一。

当然,行政诉讼只是整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环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通过审诉控告,行政复议,请愿等途径,除了行政诉讼制度,还有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等的监督,这些制度都是迈向法治的努力。法治是统一的,没有制约与平衡便没有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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