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证撤销条件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农民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落户到了外地,那么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就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了,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2、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解除;
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4、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5、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7、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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