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公布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草案,其中,《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草案)对业界经营者集中申报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与确定申报标准有关的控制权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
财经网3月16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对外公布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草案,并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包括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大量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并购案例,将有更为明确细化的规则可循。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营业权买入等活动,其实质在于控制权的取得,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企业并购。
中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定,对经营者集中实施事前强制申报制度,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国务院于2008年8月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但仅对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作了规定,而包括申报的程序、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均未明确。
商务部作为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主管部门,为此专门制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草案。
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
《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草案)对业界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的程序、材料准备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与确定申报标准有关的控制权、营业额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解释。
草案明确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经营者集中达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标准的,需要提出申报。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先向商务部申请商谈。
申报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其中,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是最为关键的文件,其内容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草案)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申报人等相关当事方具有申辩权,可以陈述意见和提出申辩;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并且可以自行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决定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
听证会可以通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酌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即可以实施集中。
在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书面告知反对意见,并设定一个合理期限,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书面抗辩意见。
为了通过反垄断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调整其交易方案,提出可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限制性意见,例如,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或者两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经过进一步审查,商务部可以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是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商务部还可以决定附加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此即附条件的批准。对此,商务部将建立相应的实施监督制度,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规定了包括调查程序、被调查者的权利义务、调查内容、处理方式等详细规范。
从举报、媒体信息、相关部门的意见等合法渠道获取的信息表明经营者集中涉嫌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商务部即可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以及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发现达到申报标准而未依法申报,且集中尚未完成的,商务部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而《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启动证据收集程序前的初步分析,在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集中涉及的地域范围、同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的反应等因素后,决定是否启动证据收集程序,进而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证据收集的范围则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规模、市场集中度及市场竞争状况;相关市场的进入难易程度;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应;相关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集中前实施经查实的垄断行为的记录;经营者集中的目的等。
据悉,对于立案调查的程序,商务部还会另行制定相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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