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如何打好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30:47 343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如果想打好行政诉讼案,就应该搜集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才是关键。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出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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