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姻事实没领证,是否算合法婚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属于合法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属于合法婚姻,男女双方不具有法律上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事实婚姻有怎样的特征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程序。因此,当事人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均属于事实婚姻。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些国家承认或部分承认,有些国家不予承认。我国对事初婚姻一般不予承认和保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事实婚姻情况的复杂性,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同时,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分清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对当事人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分,并令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给予承认和保护。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不予承认和保护,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分时,必须令其分居。对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姻无论是否被承认,对妇女和子女的利益,都应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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