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起诉主张有偿使用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0:26:33 356 人看过

农民转为居民引发原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图为原告代理人称小城镇户口居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摄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谷晴

记者从北京法院系统了解到,因为北京市针对土地流转合同问题没有很具体的规定,各区县均是根据市里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其中会存在个别差异,导致目前发生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比较多。

今天上午,为了讨要自己承包土地流转给村经济合作社的有偿使用金,李女士与村经济合作社坐到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原、被告席上。

围绕李女士的身份和土地承包资格,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论。

村民变居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1983年,原为北京市怀柔区北方镇北房村村民的李女士承包了村里0.7亩的集体用地,到1998年李女士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又延长了30年。2004年9月底,按照村里的统一安排,李女士及同村村民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明确写明,李女士将其承包经营的0.7亩集体土地流转给本村经济合作社,流转使用年限为2004年9月至2027年12月31日,期限为24年;在土地流转期内,村经济合作社要在每年8月31日前以现金形式向李女士支付当年的有偿使用金700元;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每年每亩1000元。

但是,在收到2004年当年的有偿使用金后,李女士就再也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土地流转的有偿使用金。李女士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为此,李女士曾多次找到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协商,但是村经济合作社始终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将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使用金4900元,并给付违约金2800元。

对于拒绝支付土地流转有偿使用金的理由,村经济合作社向法庭提交了李女士的家庭户口登记表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李女士的身份已经不是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丧失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

原来,1999年10月,李女士因为投靠爱人将农村户口迁入了当时的怀柔镇,从村民变更成为了居民。村经济合作组织认为,根据村里制定的《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案》的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农户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包括办投靠人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失,土地收回归集体,李女士承包的土地已经由村集体收回,李女士无权再索要有偿使用金。

小城镇户口未明示放弃权利不消失

虽然身份由村民变成了居民,但是李女士却并不认为自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当时怀柔镇的规模,李女士的身份应当属于小城镇户口。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因此,李女士的代理人提出,在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虽然拥有小城镇户口,但却一直居住在农村的李女士应该依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李女士代理人的说法,村经济合作社并不认同,合作社认为:以城镇规模来推断居民身份是否属于小城镇户口是不科学的。李女士全家都已转为居民户口,就理应视为城市居民身份,而农户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就不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既然原告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基础都不存在了,那么此前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也理应自然解除。

据村经济合作社介绍,2004年9月25日该村签署土地流转合同时,工作量大且复杂,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与并不具有签订流转合同主体资格的李女士签署了流转合同。目前其村里发现的类似情况共涉及9人,村经济合作社都没有向其继续发放2005年至今的确权款项。在村委会对其讲清事实后,除李女士之外的8人均表示没有异议,也没有向村委会主张权利。至于李女士已经领取的2004年的确权款也应该属于不当得利。

据了解,目前北房村经济合作社已提起反诉,要求李女士退回2004年取得的土地流转有偿使用金,并请求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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