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征地拆迁怎么办
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拥有房产遭遇拆迁所产生的拆迁安置房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若该拆迁安置房源自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被拆迁之后所得,那么此部分房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必须先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其归属与分配方案,即经由双方协商决定,可由任何一方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需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货币补偿。
若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根本无法进行协商,此时便需要诉诸于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对于被拆迁房屋所获得的补偿费用或重置费用,其主要用途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式,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房屋赔偿标准,则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例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其赔偿金额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其赔偿金额则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等为基础,以此计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被征地拆迁人怎么赔偿的
在承包土地遭受政府征用之时,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为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以安置被迫离开所承包土地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及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或配套建筑的补偿费用。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土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处理,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以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还应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确保农村村民能够继续享有居住权以及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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