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5:31 200 人看过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辽财预[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辽财预[2007]168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通知》精神的认识

我省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省份,目前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加速发展全省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土地储备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并将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对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的规定,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确定内外资统一的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做好对纳税人税款的补征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确保将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在2007年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地区,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并主动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汇报,按照《通知》中有关合理划分本地区土地等级和制定每一等级土地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城市区域扩大,土地等级和地价水平发生变化等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落实。

三、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抓住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准确掌握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托国土部门已建成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支持,对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进行普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增放地方财政收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决定》及省政府《通知》下发后,尤其是税额标准的提高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为确保此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为省财政厅厅长邮志刚、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副组长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由张德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省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把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建议当地政府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各地区要统一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广泛的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办公网络、税务大厅和行政审批大厅、纳税服务平台等各种资源,开展有效地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为政策的调整和落实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纳税人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理解和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0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税相关文章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大地税函[2008]24号发布日期:2008-2-13执行日期:2008-2-13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建筑安装业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一)上年或当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二)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实际采购的建筑材料和接受劳务凭真实、合规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规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建筑安装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
    2023-06-07
    22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地税函[2007]14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建税及附加的源泉控管。财行、征管、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管财行税业务的局长要负总责,财行税科(处)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省局将按季下传数据,于次季度第2个月15日前分市下传,具体方法从省局FTP:136.16.16.126/省局财行处中下载信息数据。2006年全年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于2007年4月30日前下传各市。三、各市要将两税信息数据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季进行分户比对,通过分析比对查找问题,有效的掌握城建税及附加的
    2023-06-07
    356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非农用地清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现将《辽宁省非农用地清查验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清查验收是非农用地清查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清查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注重实施,严防走过场。凡未达到清查标准的不能验收,并要督促其认真补课;已验收合格的,要深入整改,扩大成果,切实把中央治本之策落到实处。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辽宁省非农用地清查验收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要求,做到底数查得清,工作见成效,确保清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局对验收工作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验收方案。一、验收工作的原则根据《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以下简称《实
    2023-06-10
    95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土地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21元13元9元5元3元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
    2023-04-03
    308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09生效日期:2001-10-09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大财税[2001]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
    2023-05-05
    62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地[2003]85号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徐汇区、长宁区、闸北区、普陀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为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充分体现中央提出的对农民“多予、少取”的休养生息政策,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农业税政策作进一步调整:1.从今年起,对本市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2.对农民以外的农业税纳税人,仍按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税。今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照上年标准执行,主粮结算单价每公斤为1.10元。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进行认真清理,对其中属于本年度纳税人为农民的农业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到纳税人。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2023-06-07
    426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现将《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土地局地籍规划处和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集体企业产权变动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土地管理和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在兼并、分立、破产、解散、出售、出租、搬迁、改造、合资合作、改建公司及组建集团中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对集体企业土地资产进行立项确认、处
    2023-06-10
    329人看过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号:大地税函[2008]107号发布日期:2008-6-25执行日期:2008-6-25各基层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越来越多,耕地资源大幅度减少,粮食生产形式非常严峻。为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再次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的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
    2023-06-07
    179人看过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发布文号:云税流[1994]42号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的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实。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二、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如下:(一)学校办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1、中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余免征增值税。2、小学校兴办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范围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高等学校办工厂,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
    2023-06-07
    203人看过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证年检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茶叶生产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平均每年增产五十六万担,形势很好。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茶叶质量低,有些品种不适销;销售价格偏高,购销差价过大;国内库存量增大。为了有利于扩大国内销售和出口,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适当调整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工商税税率。从一九八三年新茶上市起,毛茶的税率由百分之四十降为百分之二十五;边销茶的税率由百分之二十降为百分之十;精制茶(包括绿茶、功夫红茶、红碎茶、花茶、乌龙茶等)由过去分省、自治区按毛茶税额换算征税率,改为统一税率百分之十五。降低税率后,商业部门收购的茶叶,一律按照实际收购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茶叶生产单位和个人自销的茶叶,一律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工商税税额。国务院国发[1981]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0年七月十四日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电报中关于实行超计划减税
    2023-04-24
    215人看过
  •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朝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之规定,为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全程监控,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达到信息共享,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发《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从2
    2023-06-09
    458人看过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3.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2.对个人出租非
    2023-05-05
    356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闽财税[2002]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
    2023-06-07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土地使用税
    相关咨询
    • 地方税务局由地方政府领导还是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4
      地税局是由当地政府和省地税局双重领导,以省地税局领导为主。
    • 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地税局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9
      1、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局,由地税局征收。 2、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有哪几个城市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13
      不收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之间。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1。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各市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大厅。2、登录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三、拨打声讯电话查询。四、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法行为。
    • 贵阳市地税局土地使用税总计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