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手续是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说明。商检手续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等内容。1、进出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2、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贮存的企业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贮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6、进出口商品鉴定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和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8)抽取并鉴封各种样品;(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7、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8、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时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唯一机构。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9、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进出口贸易中对相关商品进行检验是由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办理商检,只有符合了相关商品检验要求,进出口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对商检办理流程有了一定了解后,在进行相关交易的时候可以早做准备,保证自己的商品符合要求,从而避免商检不合格,最终影响交易的进行。
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后,在实务操作中曾出现了不少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各得解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自我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来逃避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通过与派遣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将被派遣劳动者招入单位劳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任然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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