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
(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3、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以下简称无手续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二)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或只有一处住宅,但住宅中合法、手续不全、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并存的,将被拆迁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手续不全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2、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经查实被拆迁人在当次拆迁范围外的集体土地上还有其他住宅的,将拆迁范围内外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前述规定予以认定补偿或补助,但当次拆迁范围外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在今后实施拆迁时予以支付。
(四)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相关规定核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安置人口情况数据库,避免今后重复认定补偿和补助。
(五)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30元/平方米(简易)、4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的标准,给予助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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