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一、对于同居共同债务应该要怎么样来进行认定呢
(1)如果所欠下的债务原因是为了同居的两个人生活当中或者生产当中所需要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中有指出,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两个人的生活需求也就是为了保护两个人生活当中的共同利益而去借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借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两个人更好的进行同居的生活,这样子的情况下所借的钱形成了债务是属于同居的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两个人在借钱的时候,不管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两个人的名义,如果满足上面的说法都是形成同居共同债务的。
(2)相反的,如果是同居的两个人在进行同居生活之前已经借钱形成了债务,并且所形成的债务对于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帮助的,也就认定为这个债务和同居生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形成的债务是借钱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可以认为是同居共同债务。而在两个人已经进行同居之后,同居两个人的其中一方去借钱所欠下的债务和同居的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所欠下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由借钱方个人承担偿还。
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同居的两个人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彼此之间共同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也会归为同居共同债务,但是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各自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并不能归为同居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
所以要进行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同居的生活生产,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不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债务的。
二、在认定为同居共同债务之后,对于这个债务要怎么进行偿还呢
(1)在两个人进行同居的时候,因为共同生活开销而产生的债务,当属于同居共同债务,要由同居的两个人一起来进行偿还,如果债权人只是要求借钱的这一方来进行偿还,而不对另一方作出要求,但是因为这个债务归属为同居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再没有收到偿还要求的情况下也是要跟借钱方一起承担债务的。
(2)两个人在进行同居的时候,因为需要举办婚礼而欠下的债务也会按照双方同居的共同债务来处理,那么就应该由双方一起来偿还。
(3)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就可以只由其中一个人来对债务进行偿还,例如,同居的两个人对于所欠下的债务自行进行分配,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好个人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又或者是同居的两个人,其中的一方没有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但是生产经营之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用到两人的同居生活当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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