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2 16:22:19 376 人看过

一、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确立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典,对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最基础的保护。

2.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限制自由,也不得非法搜查。

3.安全权,是人权引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财产、精神、不受侵犯、威胁、胁迫、欺诈、勒索的权利。

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基本性和重要性,而且显示了国家对这一权利的重视。

二、刑法的刑罚规定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具体法律,设定了一系列针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类型及其刑罚。例如:

1.刑法第238条和第245条规定了对非法拘禁和搜查的处罚,明确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自由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刑法还对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刑罚,表明了国家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不容侵犯,强化了法律的震慑作用。

三、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护

刑事诉讼法则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1.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搜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出示拘留证、逮捕审查批准时间限制等,确保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第64条至第112条的规定具体涵盖了拘留、询问、逮捕、搜查等环节,确保这些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了人身自由不受无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人身安全包括交通安全吗
    一、人身安全包括交通安全吗人身安全是包括交通安全的。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1.人身安全确实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身体安全,也包括了在各种特定情境下的安全,如工作、学习、娱乐等。2.而交通安全,作为人身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特指在道路交通中,行人、驾驶员及乘客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二、交通事故是否算安全事故针对“交通事故是否算安全事故”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和范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1.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通行道路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而安全事故则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从定义上来看,交通事故并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安全生产事故更多关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而交通事故则主要发生在道路交通领
    2024-08-14
    95人看过
  • 强化自身安全意识
    企业员工怎样强化自身安全意识,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遵守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现象、行为作斗争。具体做法为:(1)不接受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主要是对企业生产领导讲的,对于如下指挥或管理做法都是违章指挥: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无“做工证”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2)不违章作业违章作业主要是对现场操作的员工讲的,如下行为都是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等。总之,违反了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的作业行为都是违章作业表现。(3)不能违反劳动纪律不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例,都对劳动
    2023-04-24
    217人看过
  • 人身自由与全球化的影响
    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内容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两项内容。具体而言,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精神自由权,也称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023-07-05
    313人看过
  • 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不容忽视
    北京近来发生多起消费者人身伤害投诉。有关专家为此提醒经营者,消费者的安全权不容忽视。一位消费者日前带孩子到石景山一公园内的儿童娱乐城游玩,结果因设施问题导致孩子摔伤,造成腕骨骨折。消费者要求娱乐城进行赔偿,但娱乐城拒不承担责任,且态度恶劣,于是消费者将娱乐城投诉至八宝山工商所。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600元。无独有偶,另一位消费者带孩子到丰台区一家洋快餐厅就餐,结果孩子在儿童游乐区玩耍时滑倒,眼角被游乐设施上裸露的螺丝划破。消费者和餐厅就事故责任争执不下。于是,消费者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餐厅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致歉,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托儿费以及再赠送3套免费赠券,消费者对此处理表示接受。据工商部门分析,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原因,一是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将追求利润放在第一位
    2023-06-07
    490人看过
  •  家人安全受到威胁时,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这段内容讲述了胁迫人和胁从犯的概念及其特点。胁迫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受到他人威胁而实施犯罪的人,可以免除部分刑事责任或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而胁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被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我国刑法中对于胁从犯的规定较为独特。如果家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受到威胁,那么犯罪行为人可以被视为受到胁迫,因此可以免除部分刑事责任,或者减轻部分刑事责任。胁迫人是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1、在主观上行为人虽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是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者是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2、在客观上行为人虽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犯罪行为人可以免除哪些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
    2023-08-21
    390人看过
  • 安全认证与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技术发展的历史自从人类进入计算机和通信的信息时代,信息安全就始终陪伴着IT技术的发展而发展。信息安全技术经历了三个时代:数据安全时代、网络安全时代和交易安全时代。其主要的发展规律是:后一发展阶段是前一发展阶段的继续和扩充,前一发展阶段为后一发展阶段筑起了坚实的基础。1.数据安全多年以前,在网络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时代,数据安全是IT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最基础的安全构件是机密性、完整性和访问控制。数据安全采用军用型的保密安全策略,人员和数据必须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数据安全的等级划分以授权的方式进行,这是属于一种由官方保证的体系。因为数据安全以机密性为主,所以其基础技术是密码技术。2.网络安全上世纪后期,网络蓬勃发展,网络安全成为开放网络时代的基本安全要求。其最基础的安全构件是保护、探测、报告与响应。网络安全以完整性为主,所采用的基本技术是防火墙、VPN加密隧道、IDS入侵检测/入侵防护、
    2023-06-06
    365人看过
  • 工伤赔偿标准与人身安全
    工伤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对死者的丧葬补助金(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是需要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数额按照当地发布数据来赔付)。具体的数额都可以提前进行计算,伤亡者直系家属可以根据以上说明来进行合理补偿要求。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3-07-01
    397人看过
  • 安全哲学与安全文化
    安全哲学是安全文化发展的基石和航灯,也是安全文化发展至高点上的学术精华。安全文化的进步需要安全哲学的指导,安全哲学的锤炼需要安全文化的护养。哲学是研究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安全哲学就是要揭示人类安全活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监督管理、立法执法、教育宣传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通过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安全规律和特征,可归纳出如下安全认识论和方法论:宿命论与被动型的安全哲学:表现为对于事故与灾害听天由命,无能为力。认为命运是老天的安排,神灵是人类安全的主宰。事故对生命的残酷与溅蹋人类自身无所作为,自然与人为的灾难与事故只能是被动地承受,人类的生活质量无从谈起,生命与健康的价值被沫灭,人们生存于落后和愚昧社会环境。经验论与事后型的安全哲学:随着生产方式的变更,人类从农牧业进入了早期的工业化社会─蒸汽机时代。由于事故与灾害类型的复杂多样和事故严重性的扩大,人类进入了局部安全认识阶段,哲学上反映出
    2023-04-24
    239人看过
  • 人身权:生存和发展安全的前提
    人身权概念的涵义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7—40条对这四项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也属于自由权的内容。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人身权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有三层含义:(1)主体依法享有其人身性质的权利且
    2023-06-08
    194人看过
  •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住宅安全吗
    一、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住宅安全吗人身权利包括住宅安全权。住宅安全权属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方面:1、通信自由权: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二、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
    2023-04-26
    351人看过
  • 个人的人身安全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吗人身安全的广义范畴:人身安全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的运动,住房、人格、名誉等在线。人身安全的狭义范畴:如刑法上人身安全的本义,是作为自然人的身体本身的安全,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身安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始终注意自己的安全,为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保障个人安全和保护我们,我们的生命和健康。当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威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联系联系亲属,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二、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三、家庭暴力的类型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精神迫害式:用威
    2023-05-31
    206人看过
  • 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你可以采取果断措施,正当防卫。如果仅仅是威胁,建议立即报警,同时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权益追求方法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有:1.民事主体自我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
    2024-03-25
    445人看过
  • 安全管理人员与安全负责人的差异
    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区别如下:1、安全负责人是承担责任的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市场生活中负责安全管理的人;2、在日常的人员管理动态管理一个方面,管理中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和规划,以及实施监督,是现场第一时间的安全管理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2023-07-06
    430人看过
  • 安全生产管理与全面安全管理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一种科学、是一种思想理念、也是一套方法手段和技巧。它旨在通过全体员工参与来达到在安全生产中达到安全生产中百分之百时间内安全生产百分之百的目标。从而使企业生产持续稳定,效益不断提高,使企业才有竞争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点如下:以安全生产为核心,强调全员参与;培养与发挥集体精神,将安全生产百分之百的安全保证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做到人人管安全,防患于未然;坚持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环境,将安全管理融入日常的工作和管理当中。2.煤矿全面安全管理的作用根据全面安全管理的思想,煤矿在具体运作中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让每个员工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涵和重要性。(2)让员工都能明白安全生产与个人、家庭、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只有实现安全生产,才能使每个员工的健康和生命才有保障,家庭才能幸福、美满,企业才会不断的发展,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才不会受
    2023-04-24
    46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民法典规定住宅安全权是人身权利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8-30
      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安全权有所区别。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因此,住宅安全权不是人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还是受害者?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3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
    • 采光权与交通安全标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诉讼。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在他人协迫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但在被调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
    •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13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需要送达的主体,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2、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