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健
【案情】
2007年5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借期两年,到期后张某未按约还款,为此王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张某无偿还能力,法院中止执行。后王某了解到张某与妻李某于2008年12月离婚,李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债权经法院执行到账,因此王某以李某为被告要求李某对张某偿还其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王某起诉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本案的事实部分已经法院审理且已作出实体判决,王某在第一次诉讼时未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可认定已放弃要求李某履行义务的权利。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两次裁判,因而对王某的第二次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此次诉讼并不涉及到借款的事实,法院只限于审理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纠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得重复立案和审理,以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同时,它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就某一特定的诉讼请求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败诉一方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也无权另行起诉要求对该争议事实进行重新审理。这就是说,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诉讼请求一致;(2)争议事项一致;(3)当事人一致;(4)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致。
就本案而言,(1)王某的两次诉讼请求是不一致的,第一次是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第二次是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2)争议事项不一致,前者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张某是否要偿还王某借款;后者是李某对张某的借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应当受理王某以李某为被告要求李某对张某偿还其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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