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放货。
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
2、强制放船。
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船。
3、强制放单。
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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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的区别
海事强制令与先予执行均是在实体争议尚未作做出结论的情况下对被请求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多的不同。
1、性质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是一种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把将来的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在判决之前执行。
2、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要求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范围不同,海事强制令适用范围较广泛,先予执行仅适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务报酬等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4、阶段不同,海事强制令可以在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前进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中进行。
二、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他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都属于请求保全。但二者之间还有以下不同:
1、设定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要求是存在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对象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
3、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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