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21:15 415 人看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竞争机制渗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失业现象已较常见。据统计,目前我国失业率已达到4%。因此,建立健全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亟待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一种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来抵御的经济风险。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相应对策之一,所谓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正因其具有这两大功能,人们又称其为失业现象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行了一种失业调查统计的方法,该方法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在调查期内无职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这就有涉及到了我国另一个有特色的名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失业率的定义很明确,只包括城镇地区并且经过登记的失业人员,要求失业人员具备三个条件: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目前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局限性在于未能够全面反映没有登记者的失业状况,也没有包括农村劳动力和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但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最为困难群体状况,包括两部分人群:一是失业人员中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他们需要政府提供就业帮助;二是需要政府提供失业期间社会保障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一半左右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

我国采用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近几年的数据如下:

年份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

城镇登记失业率(%)

3、03.13.13.13.13.6

4、04.3

表一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80万,达到全年目标任务(900万)的10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0万,达到全年目标任务(500万)的102%,其中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140万,达到全年目标任务(100万)的140%。2004年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2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低于4.7%的控制目标,比2003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低0.1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中国政府2005年就业和再就业的主要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4.6%;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人口众多,就业压力日趋严重,尤其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解决下岗失业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的研究发现,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整体运行情况而言,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整个经济体制及就业体制的改革还不相适应。

1、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问题。

2、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相对较弱。3.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4.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水平较低。

5、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力度不够,资金严重短缺,运行不甚合理。

6、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大量的青年失业问题。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措施]: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面临着许多困难和矛盾,任务十分繁重。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扩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建立全方位的失业保险体现,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需要。可采取总体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分布到位的办法。首先要把事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国营企业扩大到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各种类型合营企业和县以上的集体企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城镇街道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办法,条件成熟时加以推广。

(二)、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加强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缓解就业压力。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适当加大转业训练、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投人,才能降低失业救济的成本,这也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失业保险主要是解决失业与重新就业之间的短期生活困难问题。我们不能把失业者特别是年轻的失业者长期养起来,关键是要让他们掌握一技之能,通过培训重新就业。这客观上要求调整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现有的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发放办法,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险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以避免单靠救济导致职工不求进取甚至主动失业的现象,从而使职工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缓解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三)、抓紧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制监督体系。要在原有失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规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行政法规,使失业保险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社会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营运和调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并使失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应建立一个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失业保障信息网络。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障立法进程,将失业保障基金的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积极探索我国建立预防高失业率风险基金,按国际惯例,基金应从国家财政、社会捐助等方面来筹集,以应对社会高失业率风险。

(五)、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扩大失业保险费来源。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让广大失业人员不论是城镇的还是农村的都逐步加入到失业保险网络中来,以确保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可开征社会保障税,用征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确保基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并加强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浪费,而且还要运作好基金,让其保值、增值。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提高失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而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总量。可利用股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通过转让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本和国有土地出让等方式,筹集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总结]:

总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与经济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等配套进行,协调发展,才能取得最佳效果。同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需要在理论上作出深入的探究,更需要在实践中作出种种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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